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
- 發布日期:
 - 最後更新日期:114-11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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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因應「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」修正,敬請民眾及家屬配合相關規定,特此公告。
依據: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30日法矯署安字第11404012490號函辦理。
公告事項:
- 有關「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」,業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19日法令字第11430503570號令修正發布,並定於114年12月19日正式施行。
 -  旨揭辦法修正重點:
- 增訂本辦法之用詞定義,明確外界送入財物之對象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。(修正條文第二條)
 - 增訂外界得送入金錢方式,以配合法務部矯正署各項便民措施。(修正條文第四條)
 - 修正檢討外界送入飲食種類及次數規定,以貼近收容人及送入人實際需要,並維護機關秩序或安全,減少食品業者為競銷外界送入飲食,衍生不當利益輸送及衝突。(修正條文第五條)
 - 修正外界送入藥品規定,涵蓋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,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,以免影響收容人健康。(修正條文第六條)
 -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,修正外界送入財物時,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必要資訊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七條)
 - 修正外界送入財物,機關得拒絕或禁止送入之情形,期使外界及收容人可預見知悉,減少送入爭議。(修正條文第八條)
 - 增訂機關限制或禁止外界送入飲食及財物之方式。(修正條文第九條)。
 
 - 對於公告事項有疑問者,請洽本所接見室或電詢戒護科承辦人蘇先生,電話089-310185分機303或305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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