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辯護人或律師使用電話或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預約現場律師(辯護人)接見相關事宜。
- 發布日期:
- 最後更新日期:115-06-11
- 資料點閱次數:15
主旨:有關辯護人或律師使用電話或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預約現場律師(辯護人)接見相關事宜。
依據: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20日法矯署安字第11504004450號函。
公告事項:
- 電話預約,以曾親臨本所辦理律見者為限;線上預約,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「預約律師接見」,並經本所審核通過者為限。
- 洽談委任律師,須逐次至本所申辦,並提交洽談委任相關證明文件。
- 可預約之期間為申請接見之日前7日起至前2日15時截止。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,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。
- 預約完成後,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10分鐘前,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本所辦理辯護人或律師接見。
- 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,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,但預約不同收容人接見時,不在此限。
- 辯護人或律師無法如期接見時,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15時前以電話或線上取消預約。
- 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該次接見,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,自最近1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,本所得拒絕受理其預約申請。
附件下載
- 有關辯護人或律師使用電話或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預約現場律師(辯護人)接見相關事宜.pdf787 KB 115-06-11 下載次數:5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