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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:回首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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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見室位置圖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12-05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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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東戒治所接見室位置圖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收容人辦理接見須知

 

壹、 接見登記時間

一、 每週一至週五:上午8時30分至11時止,下午13時30分至16時止。
二、 每月第一週星期日:上午8時30分至11時止,下午13時30分至16時止。
三、 春節連續假日或其他連續假日,本所事先另行公告。

 

貳、 收容人接見次數、時間與對象

一、 受戒治人:
(一) 接見次數:不分期,每週1次,每次以30分鐘為限。但必要時經所長許可者,得增加或延長之。
(二) 接見對象:調適期得與最近親屬、家屬接見;於受戒治人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與非親屬、家屬之接見,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,得報經所長許可後行之。

二、 受刑人:
(一) 接見次數: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;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1次;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或2次;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。每次以30分鐘為限,有必要時,得增加或延長之。
(二) 接見對象: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得與最近親屬、家屬接見;第三級以上受刑人得與非親屬、家屬接見。
證明最近親屬或家屬關係,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定之。

 

參、 申請接見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接見:

一、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。
二、 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收容人者。
三、 酗酒或精神病者。
四、 未經接見登記者。
五、 行跡可疑及冒名頂替者。
六、 非公務申請接見,經收容人表明拒絕接見者。
七、 非最近親屬或家屬未經收容人填列接見者。

 

肆、 送入必需物品與飲食:

一、 必需物品:由收容人事先填具「收容人送入必需物品申請單」、「收容人最近親屬、家屬送入必需物品識別單」,經核准後,由收容人將「收容人最近親屬、家屬送入必需物品識別單」寄送於最近親屬、家屬收執,最近親屬、家屬再於送入物品時一併附於物品上送交接見窗口查驗,以茲證明。送入物品之項目與數量和「收容人最近親屬、家屬送入必需物品識別單」所載不符者,拒絕收受。
(一) 受戒治人:依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。
(二) 受刑人: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辦理。

二、 飲食:送入之菜餚等應加註購自何處,若未加標示者,視同自己製作,如涉違法,自行負責。
(一) 受戒治人:飲食不得送入。但下列節日「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,一月一日、二日、母親節、端午節、父親節及中秋節」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,得准送入,惟需註明飲食購、製之來源,經戒治所核准並檢查後始得送入。上述節日送入飲食時間,以本所公告為準。
(二) 受刑人:送入之飲食、菜餚、水果等,每次不得逾2公斤。但有損受刑人身體健康,夾帶違禁品或妨害本所紀律者,不許送入。未辦理接見登記,不得寄送物品、菜餚。

三、 不能寄入之食品如下:
(一) 生菜、生肉、生魚片、醬菜、豆腐乳、小魚干、未經切片之香腸、臘肉等。
(二) 罐頭食品、速食麵、麵包、米飯、涼拌食品、摻酒食品、醃製食品、有殼花生、茶葉、奶粉、奶精、麥片、咖啡、糖、肉乾、肉鬆、粉末狀食品、標示不明食品以及檢查顯有困難之物品。
(三) 葡萄、鳳梨、楊桃、梅子、李子、椰子等易發酵可製酒之水果。
伍、申請接見者,不得攜帶攝影機、照像機、行動電話、錄音機及其他危險及違禁物品。接見中若發現有妨害本所紀律,得停止其接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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